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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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孩子的抚养权的变更方式有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两种。双方通过协议方式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只要变更行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双方不能就协议变更的行为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另一方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抚养权变更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无法协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于按照法律规定,哺乳期子女原则上是由母方抚养,因此无特殊情况的,哺乳期子女抚养权是很难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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