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书、遗嘱书应写明: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理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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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只要口头遗嘱符合法定生效的条件,那么口头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在遗嘱人呢死亡后依法生效。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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