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合伙企业法》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以上是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是公司大股东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规定禁止另开同类公司,否则明显会损害原公司及原公司股东的利益。 于理于法,都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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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可能是自己伪造的证据,也可能是指使他人伪造的证据,针对这两种情况,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变更股东需要的材料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东会议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变更股权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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