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一)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二)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三)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复工培训;(四)对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生产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危险作业场所和接触危险物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具有相应资质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应当支付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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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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