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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拘留检查程序有哪些

2023-04-01 15: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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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1 回复

专业分析: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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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进行刑事拘留后,下一步是逮捕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立即逮捕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安机关首先要审查准备拘留的对象是否符合拘留条件,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签发《拘留证》进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检察长决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拘留后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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