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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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刑事拘留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国家赔偿,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或超过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错误刑事拘留属于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是依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1、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拘留; 2、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并且,因为刑事拘留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时要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另外,被错误刑事拘留还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要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甚至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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