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第八十一条,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这一条第二款的中间部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低为500万元。 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这一条规定在新《证券法》第50条第(二)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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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
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六、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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