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赔偿 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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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工作中受伤,如果属于工伤的,应该进行工伤鉴定,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等级进行赔偿。
劳动者在工地受伤,在确定构成工伤的情况下,之后才能获得工伤赔偿。至于具体的标准,各个地区规定的不一样。一般来说其中的医疗费是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停工留薪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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