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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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要一起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的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是当事人自愿等。 (3)办证。经过审查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后,证明收养关系已经成立。要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如果对此不服,可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交由授理的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人收养孩子应办理的手续有:收养人带齐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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