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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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品检查过程中,在食品店发现过期食品未销售的,一般不给予处罚,如果销售过期食品的,处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相应罚款。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且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过期、变质食品的,如果经营过期变质食品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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