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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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分段累计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诉讼当事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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