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注销,一般没有影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担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二、因经营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三、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四、因从事违法活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五、各级机关(包括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职干部和军队在职现役军人;六、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企业法人终止,其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完结的原法定代表人,不得新任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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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黑名单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税务方面会限制终身,税务不仅仅限制法人和负责人,还包括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名下其他公司不能正常报税,不能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 (3)企业法人不能上社保,不能贷款和移民。 (4)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和高铁,其子女不能出国留学。
公司吊销对法定代表人的影响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并且公司被吊销还未满三年的,则该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 七、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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