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因此在现实中,抵押贷款却不归还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于满足上述情形的,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存在坐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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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意图全面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者剥夺他人对财产的控制、使用和收益权的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界定为:即以合同诈骗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使用、收益、处分该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除按照刑法第224条规定进行推定外,还应考虑以下诸方面因素。 (一)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二)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三)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六)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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