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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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如下:1、指挥小组应根据事故类型,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全力开展抢救工作;2、全力抢救伤员学生时,及时控制危险源;3、值勤周教师应及时送伤员学生去医院急诊抢救;4、班主任老师应及时通知家长,做好事实用型的安抚工作;5、总务办公室应为学生伤员做好事有关医药费等经济补偿善后工作;6、及时写出事故报告。
具体要看具体事实,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履行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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