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机动车方负主责的交通事故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8、进入高速公路、全封闭道路诱发事故的; 9、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发生事故的; 10、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诱发事故的; 11、转弯未伸手示意或未顾及后车安全诱发事故的; 12、后车超越前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横距诱发事故的; 13、因酒醉原因诱发事故的。二、机动车方负主责的交通事故 1、违反信号灯、闯单行道,与享有通行权一方发生事故的; 2、违反让行规定,与优先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3、违反右侧通行规定,与本车道顺向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4、违反各行其道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5、违反借道通行规定,与本车道内通行一方发生事故的; 6、同向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的; 7、从居(村)民小区、弄堂、企事业单位以及从道路以外的便道、通道驶入道路时未遵守让行规定诱发事故的; 8、醉酒、吸食毒品、疲劳或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致车辆失控诱发事故的; 9、溜车或未确认车后安全倒车诱发事故的; 10、明知发生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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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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