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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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公证的手续如下: 1、开具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2、由所有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外,还应向公证处提交遗产的产权证明、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还应当提交遗嘱。 3、不继承财产的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应当书面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或声明。 4、由公证机关制作继承权公证书,证明继承人拥有合法继承权。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继承公证,证明的是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代表办理公证后财产就已经属于继承人。继承人应当在办理公证后,继续办理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将财产合法登记至自己名下,才能正式完成遗产继承。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证明、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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