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购房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等资料,去户口迁出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户口迁出的证明; 2,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填写迁移户口申请书(有随迁人员的,需要填写随迁单),交验上述资料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3,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4,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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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农村户口还需要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准予迁入的证明。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迁移户口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租赁或产权证原件、特殊情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是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需要的材料有父母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出生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本人可以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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