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因为存在医疗依赖的补偿,以及因为伤残影响就业和就业后待遇的补偿,无论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均依法享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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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 1、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 2、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另外劳动者认定为十级伤残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就是医疗补助金的费用为7个月的劳动者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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