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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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登记证书;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 4、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等等。 注意掌握以下证据: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2、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3、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等等。
离婚应提供的证据: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诉讼离婚的举证: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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