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刑法中对“枪支”的定义是按照1996年《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而确定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所以,按照这个规定,即使枪支未被收缴,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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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法有:第一,双方主动共同到法院,向法官说明已经和好的情况,由法官给做一份笔录,案件就算结束了;第二,不理会。开庭那天双方都不去法院参加开庭。法院就会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了,会向双方下达撤诉裁定书;第三、原告自动到法院,写一份撤诉申请书,法院会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非法制造枪支的立案标准是主观故意,且枪支要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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