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女方抚养的情况下,又男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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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可以更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费。如果是增加抚养费,则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照顾孩子的一方是法定代理人,另一方为被告。如果是降低抚养费,是以非抚养孩子一方为原告,以孩子为被告,照顾孩子的一方是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越原定数额的;其他突发情况的,且在另外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给付能力时,法院才会真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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