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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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信用卡欠款不会被判刑。但如果行为人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则会判刑。该行为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持卡人恶意透支信用卡达一万元以上的,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就会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欠款人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正常透支的就不算恶意透支。但即使是恶意透支的,最后还有金额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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