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讨债公司的委托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是否有效 在委托讨债的合同中约定“商账催收不能使用武力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讨债,如有这样的行为则与委托人无关”此条款的效力如何委托合同中虽有这样的约定,但并不能完全摆脱因“以非法讨债给债务人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中的约定只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对于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做出这样的约定,说明你已预料到受委托的人对于债务人可能采取非法手段索债。如果你对受托人非法讨债的行为确实不知情,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还是存在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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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签合同的效力要根据受委托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进行确定: 1、合同签订人无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委托单位未予盖章的,合同不能成立;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有代理权; 3、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有代理权。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有: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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