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这是符合国际惯例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所采取的强制委托代理原则。 过去,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只有国家指定的几家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才可以代理,但从1995年3月11日起,只要是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组织都可以开展涉外商标的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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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条件如下:1、已办理营业执照,即具有代理的特许经营许可;2、有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符合法定的数量;3、有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商标代理组织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只要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中国法院专都有管辖权,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属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出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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