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属于商家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因为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性能和质量标准。因此,“免费”不能成为商家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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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的; 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并在给消费者的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代理经销进口商品的,应当在商品上标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服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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