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没赔偿之前自己辞职对赔偿没有影响的,用人单位仍要依法支付各项赔偿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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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都能申报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日内进行申报;否则职工个人、其直系亲属、工会可以在一年内进行申报。
我国法律规定,工伤单位需在30日内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因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可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工伤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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