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标准可以办理肢体四级。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残疾人证办理程序:1,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残联办理。2,残联领取《残疾人证申请表》,3,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张4,两寸彩色相片六张(多带不碍事,各地标准不一),5,残疾类型等级证明。残疾很明显的可以直接到残联进行等级审核办理,不明显的必须到指定医院、指定医生进行评级(一、二级为重度,肢体、视力、精神、智力四类重度残疾的可以享受生活补助)。一切手续完备就送到当地残联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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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残疾肢体四级标准,一般是由医院或者市残联会,联合卫生计生部门去进行确定的。在确定了之后,上报给省残联共同行文认定,并报给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备案。对于残疾评定人员,必须有相关规定中的资质,具体的评定人员会由专业的机构提出。
残疾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一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非常严重,有严重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障碍或局限,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众多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终生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2.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二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损伤程度较严重,有重度或中度的肢体瘫痪或肢体缺失,某些方面可能存在较严重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与人交往能力差,运动能力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照料。 3.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注:肢体残疾三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有中度损伤,有中度的或较轻的肢体瘫痪或缺失,其中某些功能障碍明显;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或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或局限,如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0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或侧凸大于45°;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侧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或等于1300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注:肢体残疾四级在运动系统结构与功能方面轻度损伤,有轻度的功能障碍;在自理、身体移动、生活活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轻度的障碍或局限,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交流和交往,能够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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