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申请补领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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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丢了可以进行补办处理,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离婚协议丢失应带着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与原件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如果离婚证丢失,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会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要注意,补办离婚证所需的材料包括:(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户籍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2)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的,还要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补办离婚证的具体程序是:双方当事人持上述材料,一起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民政部门接到材料后,当场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核对无误;双方再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签名、按指印。工作人员填写《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后,登记编号、打印离婚证;办理以上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补发给双方离婚证书。如果离婚协议书丢失,可持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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