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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全责,根据受害人的受伤程度情况,可以受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赔偿以下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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