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已经接受了相关处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就不会在另一地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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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所以,按照党纪法规,你说的支部委员违背计划生育,不但不能再任支部委员,还要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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