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建房(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二、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宅基地: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法律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三、在空地上,你户申请后,我局派国土所人员去现场核实土地类型,属原宅地、村内空闲地或未利用地,在不违反当地政府因建设需要的相关规定条件下可以建设。属农用地(耕地)的,不经批准一律不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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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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