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货物装卸码头、罐(库)区、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制定安全措施。从事港口客运、筒仓作业以及其他非危险货物装卸码头经营的,应当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制定安全措施。专项安全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的结论应当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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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 3、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装卸货物不属于承揽关系。装卸货物不一定是承揽合同,涉及装卸货物的有买卖合同、承运合同等。承运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承运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承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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