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姓名变更: 1、公民姓名登记原则 姓名是公民之间借以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是公民特定化的个人标识,也是公安机关进行人口管理的基础。 (1)公民姓氏登记。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其姓氏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2)公民名字登记。公安派出所在为公民登记名字时,除姓氏可保留异体字外,其名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不应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冷僻字,不应在名字中夹杂字母、符号、阿拉伯数字等。 2、变更姓名的条件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①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③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④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⑤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⑥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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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变更后,变更驾驶证姓名的流程。姓名变更后,之前的驾驶证不再具有可使用性,应当按照法律相关流程,进行变更。具体如下: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其中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在远郊区县的B号牌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到本区县车管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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