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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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男方争夺哺乳期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对于夫妻双方离婚时,未满两周岁的孩子抚养权是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般会判给男方进行抚养。
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法院坚持对孩子最有利原则判决。一般来说,哺乳期的孩子是与母亲有重大联系的,法院会判决给母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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