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5、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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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流程是: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与当事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出具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
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房屋遗产公证手续: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 4、亲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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