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房产证抵押给债权人,抵押的房产证产权人并不是债务人本人的,则需要产权人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给债权人,才可以用这个房产作为抵押。同时,债务人把用作抵押的房屋的产权证押在债权人手里的行为,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为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抵押行为作了明确的相关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抵押未经登记,就不受法律保护。 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的抵押,是无效抵押。 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因此,未签订抵押合同,只将房产证押在债权人手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将产权证押在债权人的手里,也不起任何的作用,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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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让债务人抵押房产。担保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为了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担保人让债务人抵押房产就属于反担保。
将房产证交给债权人,不可以起到抵押的作用,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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