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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下文主要针对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当已确认夫妻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第一点,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判决,其中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约束夫妻双方,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第二点,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要其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 2、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尚未还清共同债务而夫妻双方离婚的。第一点,假如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双方的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第二点,假如双方为了共同逃避债务而把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
离婚债务分割需要注意的问题:债务一般情况下不能分割,共同财产不足清偿、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债务可以分割;共同债务分割,存在故意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未经债权人许可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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