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约定利只要超过24%的,同属于“高利贷”范畴,不受法律保护,但年利率超过24%至不超过36%的,是个缓冲地带,属于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赌债也属自然债务)”,也就是说出借人要求法院确并要求按超过24%至36%之间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按该利率实际支付了利息的,对超过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亦不能请求法院予以归还。而对年利率约定超过36%的,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即法律是禁止的,即使借款人实际支付了利息,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也可要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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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在24%之内,受到法律的保护。利率在24%至36%之间,如果借款人自愿,有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这部分的利息法律支持。 如果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了36%,则超过的部分可以不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因此,高利贷的利率超过36%的,法律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受法律保护,超过4倍的可以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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