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涉及伤害案件的鉴定委托书,应该由公安机关开具。提问者可以参照以下规定进行比照。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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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什么日期在工作中受伤,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现委托前往贵局申报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事宜,请贵局予以方便、支持。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职务、经常居住地、委托权限、申报工伤认定、领取工伤结论书等。委托人、日期。注意提交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工伤鉴定委托书要有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权限、委托人的名字和委托日期。开头可以写本人某某在某时间在工作中受伤了,因为身体的原因,行动不方便,现委托某人到贵局申请工伤和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事宜,希望贵局能予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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