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办理许可条件 1、有合法的用工主体;2、与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以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它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四、提交完整材料之后的确定时间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六、注意事项办理者还要提供身份证明、与用工主体的关系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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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分别是30日和一年。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保局提出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
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下来后,如果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可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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