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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解释

2023-08-05 20: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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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05 回复

专业分析: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孩子抚养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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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1994年2月1日前结婚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你们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2、你们签署离婚协议后,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3、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用一并处理; 4、你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分割离婚财产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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