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受害人其出院时的费用结算单上,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否承担,因立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比较混乱,亦成为讼争的焦点。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2%。由此可见,受害人因伤住院后,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在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因此,社会医疗统筹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自己的支出,换言之,对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理解为其住院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自费部分和统筹医疗费用部分。所以,关于社会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害人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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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出现医疗事故赔偿的问题。如下:1、工伤治疗期间,出现医疗事故,首先应当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经鉴定确实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找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3、就赔偿问题,可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书面意见,也可通过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还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赔偿事宜。
出现了医疗事故的,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时,一般需要考虑三个因素。例如:1、医疗事故等级;2、医疗过失的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需要承担的责任程度;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和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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