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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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 3、只能为一方当事人进行代理; 4、要有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权限和范围。
被告举证要遵守下列规定: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 2.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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