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76条草案由全国人大进行二审,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无责任赔偿标准可参考以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10%的无责赔偿责任,据北京晚报报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认为需要说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对于无责的10%,我很困惑:交强险规定了有责与无责的责任限额区别,无责任限额只有12000元,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无责方自己就得掏钱赔偿。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10%,那时候没有交强险,现在有了交强险,为何不把它包括进去?如果不包括,车主买交强险的意义是什么?交强险本来已经使守法的大多数人承担了额外的经济责任,可是,在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特别是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时,这些守法的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不是掌握在机动车一方,而是由交通行为参与者共同决定。如果说机动车一方有责任,要承担赔偿责任,那是应该的。而交通事故完全是由受害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的,机动车方承担的不应是赔偿责任,而是道义责任。这个道义责任交强险如不能完成,由无责方个人承担是不公平的,法律应当考虑将这个道义责任纳入交强险,或者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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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怎样计算赔偿金额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交通事故赔偿大约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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