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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的地点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离婚上诉的地点如下:离婚应当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诉讼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到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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