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身或财产受到他人损害的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侦查破案。具体程序规定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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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的程序: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 2、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并决定是否立案。 3、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程序是,检察院首先会对受理的案件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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