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女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是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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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则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该劳动者哺乳期结束。因为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该职工不存在应当被辞退的过错情形的情况下,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怀孕、分娩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原合同续签,直至劳动者一年哺乳期结束。如果单位届时不续签合同的,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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