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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登记与股东名册的效力不同,股东对外质权的效力也不相同。

2023-06-10 09: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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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0 回复

专业分析:

工商的股权出质登记并非可有可无,它所产生的是一种对抗效力。而记载于股东名册只是合同生效的一个要件,质权并未发生变更,如果享有股权的股东与你签署了质押合同并且记载于股东名册,那你们签署的质押合同就生效了,此时虽然合同已经生效,但是只能约束你和该名股东,不能对抗其他人,你只是在名义上享有质权。如果该名股东将股份出售给其他人,因为工商局未进行质权登记,所以其他人在不知道存在质权的情况下购买了该股份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而你的质权因为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法对抗其他人,那他就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当然的获取了该股份,你所享有的质权就无法得到保障。该条规定实际上是以公权力的方式对你的权利进行确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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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股东名册是备置于公司的一种记载股东信息的统计资料,与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股东名单一致的股东名册对外有公示的效力,但并一定属于真实股东的名单。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即取得公司股东的地位。公司有义务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将新的股东添加股东名册里。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它的人合性特点,其股权的转让:还有其特殊性。为了保障股东彼此之间的相互信赖,保证股东人员的稳定性,立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了限制。按照《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虽然从程序上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对的股东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所以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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