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作出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中也体现了这一价值取向,该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如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建筑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农民工受劳动法保护。三、如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哪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而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此种情况,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实际上是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但从法律规定来看,也可以认定农民工与非法发包方—施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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