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条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你朋友确实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经银行依法催款,仍不予以归还,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该案应不是特别严重,且已积极还款,还是有争取缓刑的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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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根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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